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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决书的问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原告赵
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小区新区1号楼3单元xx室。
被告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秦皇中路。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高
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小区新区x号楼x单元xx室。
被告xx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要求第一、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0元、误工费15144元、护理费4600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2760元、交通费470元、营养费36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8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1752元(
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追加);
2、要求第三被告xx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被告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车辆驾驶人刘xx驾驶陕dxxxx号公交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旭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高xx驾驶的陕dxxxxx号车辆相撞,造成陕dxxxx号公交车上乘客赵xx(即本案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被医院诊断为:坐骨骨折,骨神经挫伤,腰
椎间盘突出。原告共住院治疗92天。
后经咸阳市公交支队作出第XXXX号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的车辆驾驶人刘xx与第二被告高xx均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赵xx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高xx所驾驶的陕dxxxxx号车辆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咸阳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