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具体的内容主要有:
1、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
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