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应该遵循以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
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5号)规定:“合作开发
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
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
房屋买卖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
房屋租赁合同。至于转性后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房屋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则应当各种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判断,而非依据
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