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
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2、另外,对于夫妻
共同财产分割时,是否需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问题,本法第四十六条建立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