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
诈骗案件涉及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如果财产确实是属于被害人的,就会退还给被害人。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退赃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家属可以代为退赃。退赃后,家属或者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为被害人
申请取保候审。
2、涉嫌诈骗刑事犯罪,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是可以退赃的。但是如果从被抓时就有退赃的打算,建议还是在侦查阶段退赃。因为如果罪行不重的话,可以
办理取保候审,不需要在看守所羁押;即使不能
办取保候审,公诉的时候检方也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从这些方面看,在侦查和
审查起诉阶段退赃要好于
法院开庭前。
3、退赃方式上,家属或者律师直接联系办案人员,办案单位不在本省的,与办案地警方联系,然后要求退赃和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
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