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去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他们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