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23条第1款第1项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23条第1款第2项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23条第1款第3项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