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
(siwang)时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从2008年10月开始,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上述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2)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亡职工配偶不计算负担遗属生活费的固定收入,由原每月100元调整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以下(含各项补贴)。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超过部分作为遗属生活救济费计算。
(3)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