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变更是需要股东进行签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
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股东和法人变更后修改公司章程的,不需要原
法人和股东在新的公司章程进行签字,由新的股东和法人签订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