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医疗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如果是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的,由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等人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