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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问题,以下内容可以帮助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公司通常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而对于不正当目的的界定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解释,但对于如何分配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之举证责任则是非常明确的,一般来说,只要股东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查账正当性目的,公司必须承担说服责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