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在于:
(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出于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