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道路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
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等等。
二、交通警察调解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律进行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三、调解结果。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