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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5.24

1、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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