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轻或者
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