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适用根据理赔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1、一般理赔程序出险时、出险地
在正常理赔程序中,保险公司理算人员在计算赔款时应当依据出险时的当地赔偿标准予以理算。
2、诉讼理赔程序索赔时、诉讼地
根据最高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即诉讼理赔程序当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直接赔偿应当依法按照诉讼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索赔时”标准予以计算。
3、无论是出险时标准,还是索赔时标准,责任保险必须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为基础和前提
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基础必须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以何种赔偿标准赔付给第三者,保险人在计算保险赔款时自然不得超过该赔偿标准。如原本应按索赔时更高标准计算赔偿金,而被保险人以出险时赔偿标准予以赔付,则保险人在保险理赔时也应以出险时标准计算赔偿金。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