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体现“
权利与义务对等、付出与回报相平衡”的等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立。
比如,某一子女多年赡养多病老人而付出了辛劳、财物、精力、情感,而其它子女从实际付出与心理接受的情况下,老人又没有巨额遗产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给其它子女份额;如果只是一般的多付出,而其它继承人也应到了相应义务与责任的,赡养老人可以多分只是一般确定一个适当多的份额即可,比如两个继承人可以6比4的比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份等分配,先对半分,再从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或尽义务少的一方分出一半或相应份额济予尽主要赡养责任的一方。同时,继承人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谅解或意合,是难以作为绝对合理或绝对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