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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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
构成聚众斗殴罪。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详情】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认定
在聚众斗殴致使斗殴双方无关人员伤亡的情形时,是否将聚众斗殴罪与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以数罪论?笔者认为不存在这种可能。《刑法》仅指出,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未限定转化犯的危害对象。此即说明,聚众斗殴致对殴一方人员伤亡的应转化认定,聚众斗殴致使斗殴双方均无关系的人员(例如围观人员)伤亡的,亦应转化认定。【详情】
■浅谈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且相应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根据两高《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行为人在流氓犯罪中,“携带并使用凶器,已造成重伤、杀人后果的,应与伤害罪、杀人罪并罚。”在当时,流氓罪不存在转化的问题,解决流氓罪的罪数问题是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的。刑法修订后则将在
聚众斗殴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就是按转化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