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
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3、商标图样1份;
4、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
5、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