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得到的高额利息不需要主动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15.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15.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15.4%至36%之间的,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的利息,法院也不会认定为不当得利,故而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会认定超过部分无效,从而判决出借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15.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