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参与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者,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逾越正常竞争领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竞争是无处不在,无事不在的。一方面。竞争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这是竞争的积极因素。但另一方面。竞争本身存在着许多与生俱来的弊端。例如竞争带来的惟利是图。不择手段地对利益的追求的各种行为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在有的领域更加严重和复杂。这就是竞争的消极因素。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似乎是比较容易理解。它是一种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的行为。但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给它下个明确的定义却是一件不易之事。究其原因有三:一是不正当竞争所涵盖的内容很广。而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不正当竞争的规范程度不同。因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也不相同;二是因为其多变且不确定的特点:三是因为这是个约定俗成的叫法。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定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