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高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
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