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
②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这类审批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③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