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条例》第2
(4)条,一间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
(holdingcompany)。这些条件是:
1.控制另一法人
公司的董事局的组成;
2.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过半数的表决权;
3.控制另一法人公司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
4.另一法人公司是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又分为单纯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前者以控制其它公司为专门目的;后者除了掌握其它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满足以上条件既可组成投资控股
公司注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