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保取保候审的。
5、根据《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