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我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同时,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双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家庭可自主选择登记时间,在结婚、怀孕或孩子出生后,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免费办理注册登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
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