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相关利害人也不能成为见证人。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口头遗嘱都需要有见证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