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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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