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法律效力是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对当事人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决定所产生的法律生效问题。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等国的仲裁法规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许上诉,只允许根据法律规定的某些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裁决,或宣布栽决无效。美国、联邦德国、法国等国的仲裁法规规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法院或上一级仲裁机关上诉。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如果未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仲裁裁决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都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
向法院起诉。[1]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第3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国家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都不是终局的,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