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工资规范》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的规定,
办理结婚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六)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七)告知当事人双方
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八)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九)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十)祝贺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