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主体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但还需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上文提及,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上述主体作为原告要提起诉讼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一。
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点是指原告所起诉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具体的,这样受诉法院才可以明确与原告有争议的对方。这里的“明确”既包括原告称谓的明确,也包括原告基本情况的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所谓“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如果没有事实、理由来支持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提出的双方的争议事项必须在该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