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但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况,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
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
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