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格式如下:
一、标题: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
二、正文如下:
1.条款内容;
2.协商目的;
3.协商目的;
4.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5.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
6.履行条款期限;
7.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8.落款;
9.签署日期。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
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
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