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谓“小产权房”,其实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指在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用于出售的房屋。一种有三种,第一种是村民自行筹资兴建的农民房;第二种,村委会和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的统建房,村民既是建造者也是股东。第三种,开发商出资,村集体出地合作建设的楼盘。
其次,小产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一下四点
第一、需经本村
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批准;
第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第三、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四、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
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最后,购买
合同的效力根据以下规则判定。
第一,有效的合同包括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和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
第二,
无效的合同包括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和小产权房
未办理抵押登记。
《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第二条,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
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拆除一批,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