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官受贿的钱怎么处理,受贿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赃款赃物的界定: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一、受贿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贪污挪用的发还受害单位: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检察机关对赃款赃物的处理由侦查办案、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涉及的赃款,由检察院反贪部门负责;违纪和廉政账户资金,由纪委负责;贵重物品在经过相关司法程序后,由法院负责拍卖。
缴获的赃款赃物主要有两个去向:
一是
法院判决后,判决中认定为受贿和违法所得的要上缴国库;
二是法院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等性质的,赃款要发还受害单位。
此外,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法院未认定构成犯罪的涉案款项要退还给
犯罪嫌疑人或家属。违纪违法案件的涉案赃物都是通过拍卖后将所得上缴国库的。
二、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有贪官企图通过“资本运作”洗白:
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和腐败分子千方百计逃避惩罚,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需要应时而变。不少腐败分子学会了“资本运作”,把非法收入用于买房、炒股等投资,钱生钱、利滚利,妄图将赃款“洗白”。
有的地方纪检机关已不定期晒出了反腐涉及资金的情况,要求各地定期公开资金数额和流向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让反腐追回的赃款赃物晒在阳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