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
适用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1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可以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第63条);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
6、
累犯取保候审的条件满足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部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规定》第63条);
7、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规则》第37条);
8、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
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侯审(《刑事诉讼法》第69条)。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规定》第63条)。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5条涉及到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