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
被告,男,生于*年,汉族,农民。
原告诉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有生意上的来往,自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以用于生意之名借原告现金4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始终未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范文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给原告出具四份借条,用于证明被告欠其借款的事实。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曾用耿X(系被告之子)的
房产证抵押贷款,贷过款后,原告不及时归还银行借款,导致银行申请拍卖耿X房子,被告为了要回房产证向法院支出了6000多元诉讼费,原告让我写的这些借条实为原告支付我的诉讼费。
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以上是民间借贷纠纷调解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