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判决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去向时考虑的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当然,在法院判决请求变更抚养权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