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直接报送纠纷所在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受理:
社区人民
调解委员会根据提交申请内容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调查:
纠纷受理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开展纠纷调查、取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
四、调解:
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依法合理做出调处意见,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五、调解结果:
(一)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
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签字,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盖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二)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意见书”。调解民间纠纷,能够即时调解的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解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