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因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人民法院对于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2、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
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
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