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单位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单位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
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单位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单位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