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作案的构成要素:结伙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