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纠纷案件一般都涉及侵权或
不正当竞争的争议问题,且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二条即以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管辖作为基本依据,对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规定;同时也对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界定和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考虑到域名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大,又往往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其次,域名侵权等纠纷案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网络案件的特点,借鉴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即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