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纠纷的,被施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