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山东
拆迁赔偿标准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
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因此,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方法主要是由评估公司那边确定,并没有固定的算法,但是最终赔偿的价格,还是能协商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