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对于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