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公证合法,且没有撤销,那么就会一直有效。
这个操作可以,房管局也会承认这个公证书的法律效应的。既然你已经把房款已经全部交清,你应该把房子公证到自己的名下,同时让房东签一份协议,把你们的问题说清楚,同时保证房主到时候能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至于你说的风险问题也是有的,所以你可以到当地房管局做一个“预告登记”,这样到时候必须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时到场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单方面的走不了。同时受托人能有权取消“预告登记”,能最大权利的保证受托人的权益。
这些只是个人认知,具体的还要咨询当地公证处以及房管局。希望能帮助你,手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