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既可以选择诉讼方式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处理,但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和继承关系等签署的合同引起的纠纷,一般不能选择仲裁方式处理。
2、选择仲裁方式处理的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合同纠纷发生前事先约定,也可以是发生合同纠纷后再行约定。
3、在约定仲裁方式
处理合同纠纷时,不能同时约定也可以由诉讼方式处理,否则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4、在约定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明确选择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当是合法存续的机构。
对于合同纠纷的仲裁时间问题,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根据这个示范文本,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时间,需要根据各自制定和实施的仲裁规则来具体确定。比如海南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普通仲裁时间为4个月,简易程序为6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