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判决不服不可以
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可提起上诉和再审程序。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
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和申诉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