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
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