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后举证责任怎样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责任(也有的称为“举证责任”,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还称为“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二、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
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
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三、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承担举证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